應不影響台大校長資格

管中閔公職任內兼職寫社論遭彈劾

  【香港中通社1月15日電】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為週刊撰寫社論,台灣“監察院”15日通過彈劾案,認定他違法兼職,違反公務員服務法。台媒認為,此彈劾案應不影響校長資格。
  管中閔去年1月5日當選台大校長後,因涉赴大陸兼職、被指論文抄襲等爭議未能上任。歷經一年風波,今年1月8日正式上任。
  監委王幼玲、蔡崇義去年3月調查管中閔赴大陸兼職案,從管的報稅資料中,發現管中閔在某週刊匿名寫社論。1月15日,“監察院”召開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兼職的彈劾審查,以7票贊成、4票反對通過彈劾。
  據指出,管中閔擔任台大教授期間,就與該週刊完成口頭約定供稿作為社論,獲取每年約65萬元(新台幣,下同)的固定稿費報酬。但管中閔其後獲邀擔任政委後,並未中止合作,在擔任政務人員的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間,持續不斷匿名供稿,共獲取約190萬元的報酬。
  管中閔提送的書面說明中,稱“僅是純為受邀投稿,從未擔任週刊任何職務,並非兼職”。王幼玲認為,是否擔任職務並非認定重點,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撰寫社論,實質上屬於兼職無誤。
  因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請辭又回任台灣“教育部長”的潘文忠表示,尊重“監察院”的職權,現在還在審理的初步過程,之後彈劾案還需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複審,等複審結果出爐後,才能處置。
  據《聯合報》指出,政務官只有申誡與撤職兩項處分,但後者極少用到;因此一般而言,對政務官的彈劾,象徵意義大於實質。管中閔去年當選台大校長,是在被彈劾行為發生之後,彼此之間沒有延續性,因此校長資格應不受影響。
  至於管中閔赴陸兼職的爭議,台大此前已發出聲明,管中閔前往大陸參加國際會議、發表論文、開會、演講等短期行程,完全符合法律規定;台“教育部”也曾對外表示,未發現管中閔有兼職、兼課等違反行政規範的情事。